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巡回审判“毒鱼”案
增殖放流“娃娃鱼”
本报讯(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2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由院长赵锋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雨城区晏场镇新和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涉生态资源刑事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某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巡回审理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罗某祥邀约一起采取毒鱼、网鱼的方式在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晏场镇新和村的“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内非法捕鱼。22时许,被告人罗某、罗某祥到小地名叫“河湾”的桥上向河道内投放农药“甲氰菊脂”,将下药情况告知正在钓鱼的罗某勇(另行处理),三人在河边巡查,等待鱼类中毒上浮。约一小时后,被告人罗某、罗某祥又在河道内第二次投放农药“甲氰菊脂”。
6月1日凌晨,三人在新和村“庙子沱”河道内用渔网捞到鲤鱼、草鱼各一条,并将捕捞到的鲤鱼和草鱼放在罗某勇家中的水池喂养。后该河道内有鱼被毒后浮在水面,经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有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共计210.3斤鱼被投放的农药“甲氰菊脂”毒死。经鉴定,罗某、罗某祥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系国家禁用的捕鱼工具;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罗某、罗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为166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的正常生长和繁殖,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据悉,该案是“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禁渔以来雨城区影响极大、关注度极高的首例“毒鱼”案件。该案的审理不仅对雅安市相关流域全面禁渔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且其惨痛教训再次为大家敲响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警钟。因上述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现被告人已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雨城区法院院长赵锋放鱼苗
庭审结束后,雨城区法院牵头与相关单位在案发地晏场镇新和村开展了“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专项司法行动暨增殖放流活动”。活动仪式上,雨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锋表示:雨城区法院将立足“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从更多方面加强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此次活动吸引不少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其中,雨城法院干警在庭审现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当地群众发放禁渔宣传资料,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并现场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醒大家尊法守法、互相监督,提高法律意识。
参与活动的群众纷纷表示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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