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回这部分钱,真的是意外之喜!因为太难了,本来我都不抱希望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在收到1.8万余元执行款时,申请执行人小江对游仙法院执行法官十分感激。
原来,小江此前因房屋装修需要,找到绵阳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但因该公司未按期入场施工,小江便要求公司退还预付的装修费,但公司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江便将其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公司退还小江预付的装修费5.6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迟迟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小江便向涪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小江认为有了法院执行,肯定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的时候,法院在前期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该公司并未在注册经营场所经营,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涉及多起案件被全市多家法院强制执行,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为此,案件不得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困境。
得知此结果的小江却不满意,认为该公司虽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公司总有相关负责人,既然公司无财产,那公司股东就理应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很能理解小江的心情,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只能执行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法官一边给小江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一边让小江了解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大家一起继续寻找该公司财产线索。
在“一筹莫展”时,该案件迎来了转机,小江发现另案申请人在执行该公司的股东财产。经了解,原来是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申请人迅速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将该股东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确认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至此,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努力下,追回损失1.8万余元,为申请执行人减少了损失。
(舒培 郭寒梅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