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切实推进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2020年冕宁县公安局扎实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完善方案,严密细化措施,全力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
自2020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该局共侦破非法捕捞鱼产品案件7起,处罚犯罪嫌疑人8名,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2020年冕宁县公安局破获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经典案例
案列1
2020年3月13日,冕宁县公安局棉沙派出所民警查获肖某 、肖某安两人携带电捕鱼器、网兜、鱼桶在冕宁县棉沙镇许家坪村雅砻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雅砻江长丝裂腹鱼(俗称“雅鱼”)和鲈鱼(俗称“花鱼”),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0年5月8日22时许,冕宁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李某明使用禁用的渔具“电捕鱼器”在复兴镇响石村1组河水中进行电鱼,民警当场清点出李某明使用电捕鱼器捕获的56尾野生鱼,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冕宁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民警在大桥镇结尾村大桥水库库区查获正在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洪某某如实陈述了其在大桥水库库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冕宁县公安局将坚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以打促禁”,切实打出声势、打好机制、打牢基础,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切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助推长江生态文明建设。
禁捕相关条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将冕宁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1.冕宁县雅砻江鲈鲤长丝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20年1月1日起禁捕;
2.冕宁县其余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捕期暂定为10年。
三、禁捕内容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禁捕管理
1.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2.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垂钓到省级保护以上鱼类的,须立即放归天然水域,不得留置,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违反禁令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冕宁县公安局 110
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冕宁县农业农村局 0834-6722300
(孙贵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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