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27日从省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同等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权益的影响,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
根据《通知》,各级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通知》规定了同等条件下,保全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并列举了可采取“活封”的具体情形,防止申请人恶意保全申请。例如:保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应允许被保全人使用;对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保全,原则上不得查封该建筑工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而应查封已实际建好的房屋并载明具体房号。
财产保全对于促进当事人和解,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促进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超标的保全、保全财产置换难、保全救济方式不统一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社会反映强烈。
为此,《通知》明确了超标的保全的4项标准:一是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的金额大于裁定保全标的额的;二是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20%的;三是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30%的;四是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超标的保全的3种例外情形:一是被保全的财产为整体不可分的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二是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变更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三是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
此外,《通知》还对申请人对拟保全财产价值的预估义务、畅通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渠道、保全措施的变更、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相关要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