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强制,非执行”。执行需要强制性,也需要辅以善意与文明,才能真正成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推进器,助力形成全民诚信的社会氛围。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法院在办理四川某供应链公司与贵州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800余万元。本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却给该供应链条上多家粮食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连锁反应。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面对“两难”局面执行法官该作何选择?
查人找物,陷入“两难”
司法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查到人、找到物是第一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经线上“五查”、线下走访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正常,名下未持有固定资产,但在第三方某企业有应收款。
可深入调查后发现,因被执行人向第三方企业供应的部分国家储备粮存在瑕疵被退回,依照合同无法满足货款支付条件,导致应收款无法执行。
灵活施策,纾困解难
法律是严肃的,司法机关却不是冷冰冰的,是兼顾民生冷暖,国计民生。该案涉及多家民营企业,是否执行到位关系到多家企业的资金链问题,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的角度出发,决定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地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执行法官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两方面入手,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协调双方当事人就补货方案、还款方案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被执行人当天便向申请人支付了500余万元,后续执行措施有序推进。
法官寄语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资金畅通才能保障企业发展。在全球经济下行态势下,对于一时出现资金困难的被执行人,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唯有携手前行,才能共渡难关。
(陈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