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楠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三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叙永县水尾镇水星村指定地点栽种桢楠树6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一不知名木材老板向被告人何某永谈及需购买楠木事宜,何某永想到被告人曾某富位于水尾镇水星村二组小地名院子头的房子后面有两株楠木树,遂联系曽某富,让曽某富找楠木树主联系买卖事宜。曽某富随后与该两株楠木树所有人被告人付某全联系,商定以145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两株楠木树,之后,曽某富回复何某永已谈妥,何某永遂联系木材老板与曽某富会面,曽某富告知木材老板价格为15000元,木材老板将15000元购树款和200元酬劳交给曽某富后,曽某富将14500元交给了付某全。双方买卖达成后,木材老板找人来砍伐楠木,何某永帮忙组织工人将上述两株楠木制材搬到何某永的农用车上,何某永按楠木树老板的要求,将楠木连夜运至兴隆镇黄桷坪高速路口,由木材老板另外安排车辆运走,木材老板付给何某永400元的运费。经鉴定,上述两株楠木树均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科楠木,为天然起源,自然生长。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全、何某永、曽某富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3日,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曽某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付某、曾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运输、收购、出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自愿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永、付某全、曾某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该院干警向300余名现场围观的群众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治知识宣传,共发放宣传单页3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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