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大桥镇乘山村掀起一阵传言——何某偷了别人家的猪,何某为此愁坏了,将疑似散播谣言的傅某告上了法庭。6月17日,合江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0年9月,原告何某的朋友开车经过先市镇新店,发现公路边有一头猪,因是半夜四周无人,便联系何某,让其捡回去喂养,于是何某开着三轮车到现场将猪带回了家。次日,公安机关联系何某,何某如实相告,并欣然将猪归还失主,并获得失主的感谢费1000元,此事就此了结。但此后,乡间竟流传出何某偷猪的谣言,给何某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被告傅某与失主是亲戚,何某认为谣言是傅某散播,便找到傅某,而后两人为此事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傅某气愤下说出“何某偷猪,被人赃并获”等话语,争吵内容被几名群众听见。后何某认为正是傅某散播谣言,致使其名誉权受损,诉讼至合江法院,请求判决如诉。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乡间确有流传何某偷猪的谣言,该谣言极大地损害了何某的名誉,但何某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谣言是被告傅某进行广泛散布,仅能证明傅某在争吵过程中说出损害何某名誉的话语,考虑到该行为发生在两人争吵过程中,且持续时间不长,影响范围不大,不足以引起广泛的名誉损害,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避免谣言继续对何某造成伤害,合江法院决定将庭审设到村庄对此案进行宣判,通过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向群众阐明事件发生的因果及事实,还何某一个清白。案后,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向旁听群众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并提醒群众规范言行,不得在公开场合肆意散播不实言论,不得肆意污蔑、诽谤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朱慧萍 罗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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