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一大早,当事人曾某来到了合江县人民法院榕山法庭,将一面印有“大公无私,秉公执法”锦旗送到庭长王江洪手中,并激动地说道:“感谢合江法院,感谢王法官,让我得到公正的判决!”原来这是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无偿帮忙讨薪,不料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1月,被告何某在贵州某建筑公司的劳务费未收到,便邀约原告曾某等人无偿前去帮其讨薪。曾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而后,曾某要求何某赔偿自身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40%,但何某称自己并未委托曾某讨薪,且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与自己无关,不应进行赔偿。两人协商未果后,2020年3月,曾某向合江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公正判决,义务帮工出事故究竟谁“买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何某要求曾某等人从合江到贵州帮其讨薪,不付工资,只承担往返车油费、食宿等,讨薪后又要求曾某将其他讨薪人员一并无偿载回,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故曾某的整体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曾某仅主张要求何某承担其损失的40%,自负60%,属于对自己道路交通事故全责重大过失责任的承担,法院予以认可。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最终判决何某支付曾某部分经济损失9.5万余元。
权益得以保障,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此后该案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前后历时近1年的案件也终于圆满落下帷幕。当事人曾某从外地务工返乡后,随即送来了锦旗,再三向法官表示感谢之意。
起诉后案件情况复杂,几经调查,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才将案件事实查清。王法官依法裁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残的部分损失。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后该案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并达成执行和解,前后历时近1年的案件终于有了明确的、经得住推敲和考验的结论。当事人曾某再三向王法官表达感谢之意。
案后,法官表示,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中乐于助人、互相帮助的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但义务帮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帮工人应注意防范其中的安全风险,被帮工人也应尽到提醒义务。一旦意外发生,帮工人切莫本着“无偿帮工”而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损失,被帮工人也不应事不关己逃避责任。双方要本着利于问题解决的角度,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王江洪 朱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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