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今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4日,省公安厅发布多起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提醒大家要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案例1 侮辱国旗案
吴某在公共场合将悬挂在商户门口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扯下扔在地上并以脚踩踏的方式侮辱国旗,之后,吴某侮辱国旗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涉及评论及浏览上万条。公安机关经过快侦快办,全面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侮辱国旗的犯罪事实,依法收集、固定了犯罪证据,并将此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吴某因犯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警方提示
四川公安提示:人民群众要提高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充分认识五星红旗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每一名公民都应该热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旗,对国旗产生敬畏之情,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认识侮辱国旗的社会违法性、危害性,勇于同侮辱国旗行为作斗争,维护国旗的神圣和尊严。
案例2 微信失泄密典型案件
近年来,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泄密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由于微信复制、转发信息便捷,一旦泄密,信息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极易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
涉密人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一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案发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典型行为
微信等社交媒体泄密违规行为主要表现:
①通过微信、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媒体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②通过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扫描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内容。
微信泄密违规行为,本质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和《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防范措施
①使用微信时,应当关闭位置显示、“摇一摇”等功能,不随意在朋友圈发布与岗位、工作相关信息,不用微信谈论工作,严禁传递涉密敏感信息。
②微信群组管理。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严控工作群数量,落实审批建群、规范群名、建档备查等工作。
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明确群内保密要求、验证成员身份、提醒监督群内信息发布情况。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定期检查微信工作群管理情况,及时解散僵尸群、临时群、专项工作群。
案例3 散布谣言被依法限期出境案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与卫健部门在开展防疫安全检查工作中,某大学外教不听劝导顽固抗拒,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蓄意发表“被中国政府人员绑架”“疫情是中国不是美国的”等大量谣言和过激言论,其行为与身份严重不符,影响极为恶劣。公安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名外教处限期出境。
案例 4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20年5月,邓某利用“翻墙”软件登录某国外网站观看下载大量血腥、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其中存储在个人手机和百度网盘中的相关视频图像和图片信息达900余条,经相关部门审查鉴定,邓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图像7条,图片2张。同年11月,邓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8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对邓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属于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怖活动。
案例5 宣扬恐怖主义案
2020年3月至4月,徐某在网络上贩卖恐怖血腥暴力视频。同年4月,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在其使用的百度网盘和个人手机中查获大量暴恐音视频文件。徐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7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对徐某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6 组建非法组织寻衅滋事案
2021年,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纠集陈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组建“神州东林党”。该组织成员以明朝末年在野的“东林党”自居,效仿“东林党”,长期妄议国家大政方针,频繁炒作敏感事件。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延伸阅读
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工作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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