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维平
6月17日上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罪犯刘波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随后,依法安排刘波会见了近亲属。下午,宣汉法院协助将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进行监督。
罪犯刘波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达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刘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裁定驳回刘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5年7月,被告人刘波与周汉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到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四川省宣汉县贩卖,刘波打电话让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的何久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联系毒品货源。同月27日,刘波、周汉林来到黄埠镇某酒店与何久令见面,何久令受刘波之托联系上家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040克。刘波将毒品运回四川后卖给他人。
同年8月6日,被告人刘波、周汉林再次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二人与刘波的妻子一起到来到黄埠镇后,刘波的妻子去探望亲戚,刘波和周汉林则到某酒店与何久令见面,何久令应二人的要求联系上家购毒,商定以每克26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刘波将其与周汉林共同出资的13万元购毒款(包括前次贩毒所得收益)交给何久令,由何久令携款与上家交易。8日上午,刘波让其妻子乘坐惠东县至大竹县的长途客车返回,何久令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至该客车行李架上由刘波妻子带回四川,刘波和周汉林则乘坐飞机返回四川。次日上午,周汉林驾驶轿车搭载刘波到大竹县汽车客运站接刘波妻子后,在汽车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查获分别重2960克、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两大袋,另外从刘波的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40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波参与共谋,共同出资,委托他人联系毒源购毒,亲自或利用亲属跨省长途运输毒品,并负责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刘波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四川长安网简介 | 米6米乐体育app官网的版权声明 | | 联系米6米乐体育app官网 | | | 投稿:sccaw@sina.com |
四川长安网米6米乐体育app官网的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