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 记者 田之路
6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服务业发展法治论坛获悉,疫情以来,各级政府都采取了大量扶持措施,力求快速激活服务业发展活力。对此,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院长罗登亮提出建议,在服务业复工复产扶持性措施的过程中,应当维系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
为了推动服务业复工复产,促进市场主体快速恢复经营,各级政府均出台了大量临时性扶持措施。但罗登亮认为,扶持性措施实际上是政府利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为,本质上是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活动。如果宏观调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治理,便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地方政府之间复工复产扶持性措施的区分与协同不足。现阶段应急管理体制的横向关系中同一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管理权配置与运行呈现“一刀切”的同质化现象。
罗登亮提出,复工复产扶持性措施的制定程序有待优化。依照程序法要求,扶持政策的出台需要经历立项、审批、实施、申请、审核、评估、修正等环节。由于这些扶持政策本质上是对市场主体竞争秩序的调整,优化其制定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的充分、公平竞争。因此,对扶持政策的程序规范首先要对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但现阶段各级政府是否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并不明确。
根据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权责一致原则,复工复产扶持政性措施应保障扶持权力与扶持责任相对应。但现阶段四川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中仅规定了行政机关享有的对市场主体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金融纾困等方面的扶持权力,并未明确规定若其未依法行使扶持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扶持政策制定或者实施中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救济机制。
同时,罗登亮认为,在采取服务业复工复产扶持性措施的过程中应当维系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为精准施策分区分级采取复工复产措施,各级政府有必要在客观分析自身应急管理能力与科学评估突发事件安全状况的基础上,快速地针对不同区域,差异化的行使复工复产管理权。此外,地方政府可通过签订、履行区域合作协议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区域合作。
罗登亮建议,可通过优化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区域应急协同的利益协调机制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缔结更多的合作协议。另一方面,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合作协议,将协议的相关内容编入应急预案等方式,推动协议的实际履行。依照比例原则实施服务业扶持性措施。最后,完善服务业扶持性措施的决策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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