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货卖货、乘坐公共交通出行、交水电煤气费、借钱还钱,这些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商事活动都离不开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中很多内容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比如:禁止高利贷、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规制旅客霸座等。
沿革
《合同法》于1999年实施。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以实现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契合。
声音
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破解物业管理难题是城市管理一大难点,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对此,民法典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
电子合同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产物,可以说是在信息文明时代,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类型和表征。这使得民法典的合同编必须将电子合同放到核心和关键的位置,作出充分、周全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通过对电子合同相关规则作出的回应,表明了这部民法典,不是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的民法典,而是一部代表着人类迈进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典。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禁止高利放贷 给电子合同立规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领域的基本法,而合同是民事、商事活动领域中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正在为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制。
亮点一
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法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
民法典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这是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近年来频发的“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贷”能起到严厉规制作用。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高利贷,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同时也表明了我国鼓励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解决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在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一规定在沿袭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亮点二
下单成功电子合同即成立
·法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解读
随着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发展,网购纠纷时有发生。网络交易出了问题该咋办?合同编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按合同编规定,在“网购”平台浏览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当买家签收快递包裹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在买家确认签收前,商品毁损、灭失等风险都由商家承担,不能提前转移给买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解释说。
亮点三
对旅客霸座说“不”有法可依
·法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解读
高铁上霸座,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坐火车“买短乘长”,这些可能涉及到刑法、行政法问题,民法典同样做了规定,对旅客与承运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编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广强表示,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是一种道德谴责问题,现在通过法律明确化、规范化之后,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分析,草案的这一规定颇具警示和教育意义,向更多承运人弘扬诚信与契约精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覃开艳表示,乘客在购票时,选择座位,支付车费,实际上订立一个客运合同,乘客需要在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去乘坐,如果坐其他位置,或者超出约定的距离,已经违约。此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对双方权利义务有详细的规定后,当事方维权有法可依,对各方都有利,也能减少、防止这些行为发生。
亮点四
禁止物业利用断水电催交物业费
·法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解读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中,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加入。“在司法实践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经常出现,物业服务合同是很重要的案由,可以说两者的纠纷是时代的产物,跟小区管理的规范、业主维权意识的觉醒有密切的关系。”覃开艳说,越来越多的业主意识到小区管理是业主的权利,通过业委会成立来实现自助管理,体现更多自主权。
此前,相关纠纷的解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现在民法典中把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列入,对服务提供方的义务、业主的权利,物业费缴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今后法律效力更高,权威性更高,对以后解决物业纠纷有帮助。”覃开艳说。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引起了业主的极大反感,但业主面对物业公司的强势地位往往忍气吞声,民法典对这一关系民生的问题予以明文规定,有利于杜绝这类违法行为,并为业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让业主真正安居乐业。据新华社 人民日报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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