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的事,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等制度内容,新增遗嘱法定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对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问题一一作了制度安排。
沿革
《继承法》于1985年施行。30多年来,该法在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针对民众关心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问题给予回应,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声音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从遗嘱角度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民法典表达了中国人对家的看法——它不仅仅是指“小家”,还指“大家”。继承编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在继承人去世之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于他去世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的,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这个家的成员。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关系着每个人切身利益的财产继承问题,备受关注。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之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作为民法典的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被继承人合法支配遗产的自主权,不论是遗产范围的扩大、遗嘱形式的完善,还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增加等,都体现了这种精神,有利于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割,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遗产范围扩大 公证遗嘱不优先
亮点一
扩大遗产范围扩大,虚拟财产有望得到继承
·法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案例
作为一名程序员,30岁出头的李林(化名)突然冒出一个想法:为自己立一份遗嘱。在将大部分财产留给父母后,他选择将一个玩了7年的游戏账号写进遗嘱,留给自己20多岁的堂弟。
·解读
《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继承法》采取“列举 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只保留了《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被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列举式的弊端在于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的优势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该修改简洁明了,且以不变应万变,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避免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亮点二
完善遗嘱形式,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法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案例
在一起继承案件中,一审法院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因自书遗嘱不需要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故认定遗嘱有效。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认为该打印遗嘱属于“他人打印”的代书遗嘱,因无遗嘱见证人,认定遗嘱无效。
·解读
继承编跟随时代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继承编在明确打印遗嘱合法性的同时,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现代科技为录音录像遗嘱提供了法律上的生存空间,以现代技术和设备为依托,录音录像遗嘱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为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亮点三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法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来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解读
按《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亮点四
多份遗嘱时,改“公证优先”为“时间优先”
·法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
近年来,不仅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被继承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自由。适用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还有,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危机情况下,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因此。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新华社 人民日报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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