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全媒体记者 兰楠 周靖 蒋京洲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司法制度,破产审判对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如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如何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们就此纷纷建言献策。
省政协委员康琼:
强化府院协作 完善企业破产退出机制
“毎一个市场主体能依法顺利进入,到依法有序退出,才形成一个良性的市场。”康琼告诉记者,当前,虽然市场准入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有了很大改观,但市场主体的退出还不太顺畅,社会各界对破产认识还存在很大误解。绝大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破产的创业保护价值及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即便其早已成为“僵尸企业”也不愿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常以“跑路”方式消极应对债务困境。“僵尸企业”的存在极大浪费社会资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职工权益。
如何化解当地过剩产能、有效清理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使破产制度在助力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市场价值和法治价值?康琼建议从三方面推进企业破产法治化进程。首先,强化法治学习宣传,转变“谈破色变”观念。引入破产管理法律专家、专业律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法治体检,以“坐诊式”“网诊式”“巡诊式”的“三诊方式”找准“法治病症”,用法治途径帮助企业找出经营管理“痛点”,堵塞法律风险“漏点”,打通依法维权“堵点”,重点关注和解决企业所面临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政策制度保障问题。
其次,强化政府与法院的协作,建立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的企业破产处置模式,搭建由司法、经信委、国资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补齐企业破产配套保障机制短板,积极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的压力,支持企业依法有序破产。同时,构建针对恶意逃废债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公安、检察、法院联动打击逃废债常态化机制。构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及时通报预警信息。
此外,还要强化破产案件处置能力,建立破产处置保障机制。加强破产法律人才的培养,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及保护法学研究会作用。
省政协委员何敏:
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影响非常大,一部分企业已面临严重债务危机或进入破产,主动或被动陷进官司,而每个破产案件都会有众多数量的企业及个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省政协委员何敏注意到,目前,我省一些中级和基层法院对非财产性案件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理解和认定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统一,如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成都中院按件收费,而有些基层法院按标的收费。“每个破产案件都有成百上千债权人,按标的收费让破产债权人尚未回收债权又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已举步维艰的企业个人加大了维权成本和经济负担。”
为此,何敏向省政协提交议案,建议省法院以进一步优化四川营商法治环境、降低当事人维权司法成本为问题导向,尽快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明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件收取受理费。他告诉记者,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因此,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更符合破产程序的立法价值取向。
省政协委员罗俊:
出台省级法规 规范清退“僵尸企业”工作
“去年我省出台《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放管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仍存在大量‘僵而不死’的企业,对营造良性循环的企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为此,省政协委员罗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在提交给省政协的提案中,罗俊建议,希望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省级法规或政策,从制度层面规范四川省清退“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分类处置、风险防范、处置措施、资金保障等内容。
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税务、不动产登记、社保、法院等部门负责协查核对有关税务、不动产、劳资、诉讼纠纷等情况。根据多部门联动数据调查结果,及时关注并查找已停止经营的企业,要求企业和清算义务人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账册、资料齐全的“僵尸企业”,可设置快速注销的流程,简化其市场退出成本。
罗俊还建议,积极开展“府院合作”,对于难以自主清算注销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尽快启动司法清算程序,并应申请向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在前期清理过程中掌握的全套数据、资料。对于经强制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强制清算的,公司清算组可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省政协委员曾兴圣:
建议对“僵尸企业”精准识别分类处置
省政协委员曾兴圣也同样关注到了“僵尸企业”的问题。
“在实践中处置‘僵尸企业’还存在精准识别、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破产法律制度实施等问题。”为此,曾兴圣建议对“僵尸企业”精准识别,分类处置,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僵尸企业”定义,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备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重整救治。对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具备破产原因的“僵尸企业”,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对未正常营业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可以引导债权人、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
“实践中绝大多数均通过行政方式退出市场,只有少数进入司法程序。相较行政方式,破产清算虽程序繁琐,但不留隐患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所以,我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曾兴圣提出,希望设置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增强破产审判能力,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政府法院协调机制,探索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通过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制度,将其与破产制度相结合,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案降低“僵尸企业”处置成本,保存企业资产价值,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优化。
省政协委员刘宁:
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我省多家企业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破产重整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重整企业的征信修复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严重影响了重整企业的后续发展,甚至导致企业二次破产。
如何解决重整企业的征信修复问题,充分发挥重整价值?省政协委员刘宁认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人行征信修复机制。她建议,由省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共同探讨,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人行征信修复机制。同时,人民银行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加强合作,指定业务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可持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和申请资料,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修复重整企业征信;该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督促银行落实信用修复。人民银行应在企业征信系统“大事记”“信息主体声明”中添加信用修复情况,以此隔断原失信记录。
刘宁还建议,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企业如有融资需求,人民银行应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贷前调查,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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