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书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潘书萍,女,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2018年1月4日因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潘书萍在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永泰地铁站a出口至一盒山庄路段的路灯柱上和公交站台上多次粘贴“法轮功”宣传单。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书萍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法轮功”传单396张、标语5张、报纸101张、书刊59张、护身符43张、光碟11张、播放器1个、李洪志像1个。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文件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书萍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潘书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