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一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 】 【 2022-08-22 16:44:18 】 【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因在浙江省嘉善县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查获记载或存储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sd存储卡6张、纸条194张、记事本6本、书籍14册、包装壳16个、宣传纸2张等物,其中存储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音视频时长共计1.4万余分钟。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4月6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浙江省嘉善县人,无业,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曾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嘉兴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接受上级指令以及嘉兴小区与各教会、教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传达,传播“全能神”邪教。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编辑:刘治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