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警方通过全面拉网式梳理排查邪教人员,成功侦破一起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21年6月22日,南城县公安局针对摸排掌握的“全能神”窝点进行收网抓捕,抓获正在进行“传教”的“全能神”邪教人员李某兰,当场缴获“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165本、书籍6本、sd卡20张等物品。
警方最终根据调查结果,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李某兰刑事拘留。2021年9月17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兰,女,1964年8出生,江西省南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21年4月以来,李某兰多次前往南城县天井源乡、建昌镇宣扬“全能神”邪教。
经认定,南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此案中缴获的刊物、书籍均为“全能神”邪教内容,缴获的sd卡中有10张含有大量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内容。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兰明知“全能神”组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而进行宣传,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收缴的“全能神”刊物及书籍予以没收。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