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德格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对2020年8月判处的德格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该案中,被告人班某某为修建自家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格县境内萨西果普山上砍伐5棵云杉树,活立木蓄积20.07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9135元,严重毁坏当地森林资源。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补种盗伐棵数的5倍林木,承担管护责任3年,补种树木当年存活率达到85%,3年保存率达到80%,赔偿盗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倍即27405元。班某某刑满释放后完成了补种。
时隔1年,德格县法院环资庭庭长、案件承办法官,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负责人以及县林业和草原局专家前往补植地点进行验收。通过现场严格查看,发现当事人补种林木的间隙、质量、存活率不符合要求,检查组赓即询问并认真了解了当事人补种林木的详细经过。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一行召开验收汇报交流会,就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了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用更易存活的云杉替代补种旱柳的统一意见。
会后,该案承办法官对班某某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普法教育,向其释明补植复绿验收不合格的法律后果,要求他后续要加强管护,确保存活率达到验收标准。班某某承诺,一定在10日内补种100棵云杉树,不仅在盗伐林木现场补种,还愿意在其他荒地种植树木以修复生态。
“补植复绿”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以此作为减轻、免除刑罚的依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德格县法院通过“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积极探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督工作,定期对当事人补植情况进行实地督查验收,有效确保被毁山林得以复绿。
(德格法 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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