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调查“老赖”财产 异地查扣住房公积金12万
平武县法院成功执结涉贫困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平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依规将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予以扣划,全额支付黄某某等61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
执行法官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
2018年9月,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等61名村民先后陆续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双方约定将黄某某等61人所有的位于平武县某村的土地出租给廖某某等人用于种植中药材,租赁期限为10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使用土地前支付第一年租金,剩余的租金每年分期支付,租金给付时间不得晚于上一年支付的同期时间。
2019年9月,黄某某等61人多次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催收租金无果,遂于今年4月10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当日受理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已签订的《租地合同》,被告于今年5月15日之前需支付原告黄某某等61人土地租金及土地复垦费共计12万元。”
然而,在调解生效后,被告因未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支付义务,黄某某等61人遂于今年5月25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时发现,该村为县级贫困村,涉及的大部分申请人为建档贫困户,家庭条件困难,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平武法院执行局快速反应,积极行动。一方面,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制作并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义务支付案款;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调查及传统调查措施,排查被执行人名下在县内及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线索。
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仅5000余元,其名下的一车辆为2009年注册,车辆老旧且价值不大,虽然及时将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对法院责令主动履行案款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拒不申报名下财产,为执行工作加大难度。考虑到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加大调查力度多方调查,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核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有12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今年7月3日,执行法官当即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该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平武县法院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该笔案款到账后,平武县法院执行局及时将该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涉及贫困村黄某某等61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执结。这也是平武县法院在解决执行难中,执行局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为申请执行人维权解决执行案款。
(赵银熙 唐红 贾炳锐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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