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三起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mile米乐体育

省检察院发布三起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 】 【 2022-07-28 14:20:0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医院领导暗示员工骗取医保基金该如何定性?


  7月27日,省检察院在四川省检察院公告(2022年第7号)中披露了三起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分别是某医院领导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医院领导骗取医保基金量刑畸轻检察院抗诉


  某医院院长杨某某在召开全院大会时,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通过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随后,该医院以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该院财务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该院出纳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医疗保险基金。骗取的资金用于支出某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某医院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76万余元,至2017年10月12日,某医院已全额退回上述医疗保险基金。


  什邡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犯诈骗罪。2017年12月19日,什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黎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郝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


  2018年1月3日,什邡市检察院向德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定性错误,导致全案定罪错误、量刑畸轻。2018年3月19日,德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2018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认定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聚众斗殴牵出恶势力团伙遗漏犯罪事实检察院抗诉


  2012年7月26日,李某某与蔡某某在仁寿县某饭店吃饭期间,听闻吴某某辱骂并扬言要“杀”李某某,李某某便授意蔡某某找人收拾吴某某。当晚,蔡某某联系叶某某,叶某某带王某某来到饭店并接受李某某的授意。


  当日22时许,叶某某纠集王某某、钟某某等多人持砍刀、锁具等工具,吴某某纠集余某某等人持砍刀,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进行互殴。这期间,王某某持携带的钢珠枪当街鸣枪吓退余某某等人。叶某某一方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该案经仁寿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等8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月28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某为主犯,吴某某等7人为从犯,以起诉指控的罪名对叶某某等人判处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此后,洪雅县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涉恶势力团伙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查明,2012年李某某、蔡某某在饭店授意叶某某等人斗殴,事后支付叶某某等人17万元作为善后安抚费用。此后长达数年,李某某提供自己实际控制的酒店供叶某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形成“豢养”关系。李某某涉恶势力团伙发展脉络和组织构架的证据体系进一步夯实。2019年1月16日、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移送洪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洪雅县检察院认为2012年聚众斗殴案判决确有错误,存在主从犯划分不当、量刑畸轻、遗漏犯罪事实等问题,2019年6月21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眉山市检察院抗诉。眉山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洪雅县检察院的提请抗诉理由充分,原判决确有错误,2019年7月11日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由于该案属于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中的“案中案”,眉山市检察院多次就程序性事项与眉山市中级法院进行会商,最终商定在办理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的同时办理抗诉案件。由眉山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洪雅县法院管辖,与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进行合并审理。


  眉山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令洪雅县法院审理。眉山市检察院指令洪雅县检察院办理此案,并进行全程指导。洪雅县检察院将此案并入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全案审查,2019年7月26日向洪雅县法院提起公诉。


  洪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2019年12月20日,洪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某恶势力团伙成员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2020年7月8日,眉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持有还是贩卖毒品?定罪错误检察院抗诉


  2017年8月31日,罗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朋友白某某商量从成都购买毒品用于本人贩卖和吸食,以缓解经济压力。9月1日,罗某某通过微信与成都卖家李某某聊天约定,以22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50克,并由李某某安排人从成都带回西昌,之后,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毒资。


  同日,骆某在成都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100克,并应李某某请托把罗某某购买的毒品带回西昌。骆某使用李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罗某某联系在西昌接货。2017年9月3日凌晨2时许,骆某携带毒品打车从成都返回西昌,在西昌天王山g5高速公路出口处,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毒品6包。当日凌晨3时许,在西昌某餐厅,民警将前来与骆某交接毒品的罗某某挡获。


  会东县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骆某犯运输毒品罪。2018年4月27日,会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因缺少毒品卖家李某某供述,加之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系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系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定罪处罚,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18年7月31日,凉山州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凉山州检察院收到二审裁定后,认为该裁定对骆某的定罪量刑适当,但认定罗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定罪错误、量刑畸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罗某某定罪处罚,遂于2018年10月15日提请省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的罪名定性有误,并导致量刑畸轻,确有抗诉必要,于2019年1月2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25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省检察院抗诉意见,认定罗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将原有期徒刑8年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蒋京洲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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