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一季度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公布
192个县级检察院中12个“零报告”
近日,省检察院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今年第一季度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全省22个市级检察院中2个为“零报告”,192个县级检察院中12个为“零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逢问必录”,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
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094件,其中,省检察院记录报告10件,市县两级检察院记录报告1084件。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985件,占90.04%;干预插手的49件,占4.48%;相关接触交往的60件,占5.48%。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83件,占7.59%;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011件,占92.41%。
全省22个市级检察院中,20个有记录报告,2个为“零报告”,分别为阿坝州检察院、凉山州检察院。192个县级检察院中,180个有记录报告,12个为“零报告”,分别为绵阳市小枧地区检察院,阿坝州红原县检察院,甘孜州德格县检察院、雅江县检察院、石渠县检察院、理塘县检察院,凉山州雷波县检察院、盐源县检察院、宁南县检察院、木里县检察院、会东县检察院、安宁地区检察院。
据悉,“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延伸阅读
据最高检消息,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2333件,比2021年第四季度增加4.9%。其中,最高检填报184件,省级检察院填报1448件,市级检察院填报7455件,县级检察院填报23246件,分别占比0.6%、4.5%、23.1%和71.8%。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记录报告内容绝大多数是被记录人向检察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反映情况和监督依法办案,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较少。反映情况、过问了解、反映检察履职问题、督促依法公正办案29998件,占比92.7%;不当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665件,占比2.1%;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地点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1670件,占比5.2%。
二是记录报告数量稳中有升。全国检察机关1月记录报告9313件,2月记录报告9251件,3月记录报告13769件。检察人员对于“有问必录”已经养成自觉和习惯。
三是被记录人主要来自检察系统外部。从被记录人所属单位类别看,检察人员3086人,占比9.5%;非检察机关人员29247人,占比90.5%。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共识不断强化,绝大多数检察人员能够做到不过问或干预、插手他人司法办案工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