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省高院对“青花椒案”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省高院供图
1月13日,省高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 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万翠堂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万翠堂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万翠堂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需注意的是,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在其米6米乐体育app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正当吗?法院审理认为系正当使用。一是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与万翠堂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二是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万翠堂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据此,省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
新闻背景
2021年9月,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五阿婆火锅店。2021年11月,法院一审宣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万翠堂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王晗阳 见习记者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