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也面临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等11个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工作指导、政策指引、措施配套、机制保障要求。
● 兜牢劳动者基本权益底线,提高就业质量
《实施意见》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中,指导思想重点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重、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等内容。
基本原则强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要坚持创新推进,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新特点,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坚持分类施策,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兜牢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提高就业质量。坚持协同治理,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示范引领,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
● 优化6项服务完善4项机制,为劳动者解忧
《实施意见》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加强分类规范引导,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共治格局。从框架体系看,《实施意见》从落实权益保障责任、保障基本合法权益、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落实细化的政策措施。
在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要依法落实企业用工责任、依法规范用工关系、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明确,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合作用工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采取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企业原因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支付性待遇得不到及时偿付的,可由平台企业以未结清的金额为限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的责任。
在保障劳动者基本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获得职业伤害保障、民主协商等7项基本权利。根据《实施意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给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在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信息登记管理服务、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完善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完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完善文化教育供给服务等6项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例如,要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要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要健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完善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等4项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工会组织要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要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以“法律七进”等活动为载体,以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合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尺度,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争议双方进行和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办案指导,畅通调裁审衔接,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适时通过出台会议纪要、裁审指导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审质量。
● 创新提出12项政策措施,凸显四川特色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文件基础上,创新提出12项政策措施。
一是细化合作用工类型,由《指导意见》列举的劳务派遣类型,扩大到外包、加盟、代理等类型。
二是明确平台企业的共同雇主责任,提出合作用工企业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支付性待遇得不到及时偿付时,平台企业应当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责任。
三是严格守法诚信管理,合作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四是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具体指导意见和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五是明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分类指导意见。
六是明确我省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全国试点基本意见。
七是从民主协商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机制等三个方面,尊重落实企业、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主体地位,推进劳企共同体保障机制建设。
八是进一步明确制定劳动标准、开展集体协商、引导工资增长等行业主体责任。
九是依托四川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十是提出我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指导、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提升等服务措施。
十一是提出我省部门协同治理、工会维权服务、争议多元处理、部门联合监管等保障机制。
十二是推广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经验成果,推进劳动(从业)关系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