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好这一步 接收诉讼文书更便捷
为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省法院再出实招。11月29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5条意见结合了本省实际,对企业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在本省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或年报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如何确定企业诉讼文书的接收地址?据《实施意见》,企业在本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平台中同时填报了企业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在送达时间的确定上,《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实施意见》提醒,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为推动这项工作落地见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高院还建立了对接机制,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相关数据共享和交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省高院及时推送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