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省工商联联合发布商会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探索设立商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近日,省高院、省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商会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施意见》共7条,对健全商会调解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在强化诉调对接与司法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扩大与商会调解资源的合作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探索设立商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要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和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在“总对总”框架下加快开展“分对分”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要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要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要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要依法导入诉讼程序。
在培育类型化商会调解组织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依托我省已有的工商联(商会)、行业商会(协会)、基层商会、异地商会等多种类型的商会组织,各级法院和工商联要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将商会调解纳入工商联改革、商会建设,与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平台一体设计、一体建设、一体推进。要着眼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无偿纠纷解决服务,将商会人民调解打造成商会调解的基础。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商会发起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市场化有偿纠纷调解服务。
《实施意见》还对“完善商会调解工作规范”“提高商会调解工作质量”“加强商会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