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检察长带头办理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
“家族式”“众筹式”贩运毒品2.3吨,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带头办案,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审查在案电子证据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后,检察机关坚持深挖彻查,成功追诉大量遗漏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死亡,检察机关启动特别程序,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认定、没收,办成我省首例已死亡毒品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22日,省检察院举办2021年度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优秀案例。此次入选的优秀案例共8例,本报选取其中5例进行摘登。
案例一
贩运毒品2.3吨检察长带头办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某、余某某等17人为贩卖毒品牟利,由刘某某、余某某为主,先后三次筹集毒资、组织人员前往云南中缅边境购买毒品海洛因。2016年案发后,警方查获海洛因共计23505.6克。
该案由凉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山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财产刑。宣判后,刘某某等10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5月,省检察院受案审查,检察长直接办理此案。二审中,经全面阅卷审查、提讯原审被告人、补充调取证据、综合分析案情等工作,检察长率办案组出席二审法庭,明确建议对主犯刘某某、余某某维持死刑,对认罪态度好的席某某从轻处罚,并当庭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2019年4月18日,省高院采纳省检察院意见,维持对刘某某、余某某的死刑判决,改判席某某无期徒刑。2020年4月,最高法核准死刑判决,刘某某、余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凉山州曾经是我省毒情形势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毒品问题长期影响当地群众脱贫奔康。本案是凉山州发生的一起比较典型的“家族式”“众筹式”特大贩运毒品案。由省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厉行禁毒、“铁腕禁毒”,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毒品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省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毒品案件已成为常态。
案例二
一审量刑不当抗诉改判死刑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因一审遗漏事实、量刑不当,内江市检察院对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提出抗诉。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叶某某先后四次伙同杨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固体12235.03克、固液混合物17696克、液体2386克;同年5月,叶某某又联系购得甲基苯丙胺10117.74克,并安排他人运往辽阳市准备交给杨某某,后在交接毒品时被挡获。
本案由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内江中院一审判处叶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叶某某提出上诉,内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依法审查、补充调查,省检察院认为,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部分已流入社会,叶某某、杨某某二人在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均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前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还遗漏了杨某某一起制造毒品事实,对二被告人量刑不当,遂决定支持抗诉。综合考虑杨某某的立功情节,省检察院明确建议对叶某某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对杨某某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经开庭审理,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2020年12月,最高法核准叶某某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本案中,叶某某曾两次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杨某某也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二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严惩。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对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的毒品案件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并获采纳,确保了罚当其罪。
案例三
审查证据发现线索追诉遗漏罪行
2019年6月至8月,张某先后向周某某、吕某某等5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7次,获得毒资11703元。张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以张某涉嫌贩卖毒品4次提请批准逮捕。雁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贩卖毒品事实成立,但贩毒次数未完全查清,在批准逮捕的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继续侦查取证。2020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张某贩毒事实20起。
雁江区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发现,张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有一系列“三分多”“整个两百的过来”等可疑联系记录,张某还涉嫌大量未查明的贩卖毒品事实,遂梳理出可能涉嫌贩毒的时间、交易对象,引导公安机关扩线侦查、组织买家逐笔指认交易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补充收集相关客观性证据,又新查明了张某贩毒事实37起。在此基础上,雁江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57起对张某提起公诉。雁江区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多次“零包”贩毒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在案电子证据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后,坚持深挖彻查,并利用“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在侦查阶段积极发挥诉讼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自行补充侦查,成功追诉大量的遗漏犯罪事实,最终让毒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例四
网红饮料藏毒多部门携手打击
2016年以来,王某多次从外地购进易制毒原料γ–丁内酯,将其与香精混合后命名为“香精cd123”,委托广东某公司贴牌,又委托广东另一公司按照自己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贴牌后的“香精cd123”加工成含有γ–羟丁酸的“咔哇氿饮料”(瓶身标注为γ–氨基丁酸)。
王某通过四川某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全国多省、市娱乐场所,牟取暴利。截至案发,王某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销售金额达1158万余元。公安机关还从王某家中及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召回市面上残留的“咔哇氿饮料”18505件。
2017年9月,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共同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经充分了解案情,发现“咔哇氿饮料”检出的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系毒品,遂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按照毒品案件办理要求收集固定证据。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王某“没有制贩毒品故意”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王某的手机、电脑,成功获取其关于涉毒问题的网页浏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锁定其主观故意,同时查明王某财产状况,为后期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刑执行奠定基础。
2018年6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27万元、房产2套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643万余元。经二审,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利用γ–羟丁酸生产“饮料”贩卖牟利的新型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下,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有效解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困难,实现了准确定性、精准打击。
案例五
毒贩已经去世违法所得仍被没收
2013年8月中旬,阿某甲与其丈夫阿某乙、李某甲商议从云南购买一批海洛因到西昌市贩卖,李某甲又安排李某乙驾车运输海洛因。同年9月13日,警方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西昌将李某乙驾驶的车辆挡获,从车内查获海洛因净重28229.8克。同日,警方抓获阿某甲,在其身上查获现金4000元、银行卡8张,从其中的两张银行卡账户中分别扣押59.64万元和117万元,还从阿某甲处扣押越野车一辆。
2014年7月,凉山州检察院以阿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乙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阿某甲因病死亡,凉山中院裁定对阿某甲终止审理。2016年7月,阿某乙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省检察院在审查阿某乙上诉案时发现,已死亡被告人阿某甲被扣押的有关财物一直未作裁判处理。省检察院遂指导凉山州检察院启动特别程序,并补充完善本案扣押财物系阿某甲毒品犯罪所得或实际所有并供犯罪所用的相关证据。同年11月,凉山州检察院依法向凉山中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经公告等法定程序,2020年3月,凉山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阿某甲毒品犯罪违法所得177.04万元及孳息和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性犯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从经济上予以制裁;即使犯罪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也可以启动特别程序,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认定、没收。本案系我省办理的首例已死亡毒品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虽然被告人在诉讼中因病死亡,但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查清其财产性质后,依法没收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孳息,落实了毒品案件“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
司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