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
不得强制业主使用指纹和人脸识别
本报讯(记者 赵文 周靖)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据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管理的需求不断提高,各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由此产生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等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以实现法制统一。”受省政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何树平对修订草案情况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修订草案共八章内容,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至一百零四条。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业主自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丰富业主自治参与方式,提升业主自治决策能力,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应当同时提供互联网和书面方式供业主选择;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反映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无法使用互联网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等应当上门征求意见。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
为加强业主个人信息保护,结合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也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和物业服务人等主体,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同时,回应现实中个人生物信息滥用的社会热点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为推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修订草案在附则中提出了全国创新性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老旧小区(院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尚未实现水、电、气等计量装置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分户计量的老旧小区(院落),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分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