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在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担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便会申请诉讼保全,先行控制被告人的相应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因财产“冻结”,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连连叫苦。如何在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日前,省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省法院财产保全实践提供指导。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一方面划红线,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申请人或将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亮绿灯,明确了能“活封”尽量不“死封”等原则,减少对被保全人的影响,盘活社会资源。
划红线 这4种情形越线了
司法实践中超标的保全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社会反映强烈。此次《通知》细化了“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判断标准,明确4种情形属于明显超标的额保全: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的金额大于裁定保全标的额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20%的;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30%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金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标的额的。
据悉,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明显超标的保全的,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绿灯 能“活封”尽量不“死封”
为规范合理采取保全措施,《通知》确定了4条细则,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保全对被保全人影响最小的财产,保全财产时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等原则。据《通知》,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要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以减少对被保全人的影响,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具体而言,能“活封”的财产包括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动产、股票等。就“活封”的实施,《通知》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形。例如:保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使用。对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保全,原则上不得查封该建筑工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而应查封已实际建好的房屋并载明具体房号。
创便利 律师调查令可适用
据《通知》,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拟保全财产价值的预估方法和预估结果。与此同时,为方便申请人查询拟保全财产信息,《通知》提出了两项举措。
一是明确律师调查令可在诉讼保全中适用,“申请保全人不能提供财产信息的,其代理律师可依据《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川高法〔2019〕256号)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和信息。”二是准许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查询,“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网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