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1月28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从拒执犯罪的认定标准、追究程序两方面统一了法检公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指引。
《意见》明确了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3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认定,《意见》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应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意见》确定了10种情形将被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包括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或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转移房产、车辆的;通过夫妻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等。
《意见》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加重处罚和从重处罚的4种情形,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另一方面,《意见》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此外,《意见》还就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及时打击拒执犯罪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