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牵头组织权责清单的统筹编制、动态调整等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参与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行权部门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以及按程序调整权责事项等工作,负责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权责事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动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更新,指导行权部门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配置权责事项的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各地应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结合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权责清单由行政权力事项、基本要素和对应责任组成。其中,行政权力事项以行政权力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逐项梳理、明晰、界定各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对应责任,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等。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会同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单位),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目标考核内容。行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