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12月2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各市(州)和重点行业、区域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意见》明确,要组建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会同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制定行政委托调解与衔接流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负责推动全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的纠纷调解流程,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此外,《意见》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机制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2条举措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需求为导向,依托现有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组织优质资源,积极发展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严格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加强专家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管理、衔接联动、分析研判机制,从知识产权纠纷受理登记、引导分流、调处化解、回访反馈、文书档案等方面实行全业务、全流程管理,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质效;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工作保障职责,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