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通报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打财断血”一黑恶团伙 37 人领刑
新闻发布会现场省检察院供图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见习记者 王晗阳
以吕某波、王某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万源城区及周边10余年,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暴力收账等手段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自杀死亡、5人轻伤……达州市和大竹县两级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和专案组,最终,该黑恶团伙37人全部领刑。
昨(12)日,省检察院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这起案件。
案例1
盘踞18年 黑恶团伙20人领刑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成都市双流区黑社会组织头目程某武曾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刑入狱,2003年11月刑满释放后成立以自己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本人家族、宗亲、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开办公司企业为掩护,以非法放贷为基础,大肆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上亿元非法利益,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该组织头目程某武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树立组织规约、实现绝对控制,危害后果严重。程某武等还充当“地下执法队”,擅自插手民间纠纷,在双流当地和民间借贷行业形成一定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
9月29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程某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办案经验:
针对本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久的特点,成都市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全面收集组织成员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准确查明组织经济来源情况。审查起诉期间,面对疫情带来的客观障碍,通过视频调度,组织专案组成员逐案逐笔逐人审查研究10余次,提出取证意见300余条,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把握界限,追加认定组织成员5人,追诉5个罪名、16笔犯罪事实。为保证办案质效,办案组先后两次集中封闭,围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制作600余页共计24万字的审查报告。因庭前工作准备充分,仅用3天即高质高效完成出庭指控任务。
案例2
“打财断血”黑恶势力团伙覆灭
基本案情:
1999年起,吕某波、吕某伟等人在广东务工期间,逐步纠集在一起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18年底,以吕某波、王某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暴力收账等手段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多达37人,盘踞万源城区及周边10余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自杀死亡、5人轻伤。该组织依仗强势地位和威慑力,以黑护商,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90余万元,敲诈勒索2500余万元。该组织还入股矿山等企业、承揽工程、以商养黑,维护组织发展、壮大。为寻求非法庇护,该组织还积极拉拢腐蚀政法干警,严重破坏当地法治环境。
9月29日,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5名被告人被判处20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58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经验:
达州市和大竹县两级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和专案组,靠前指挥、亲自办案,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专案组正面突破、管仓民警协助突破、庭审现场分化突破,充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讲清其涉及的罪名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分层级对被告人分化瓦解,促使组织成员认罪认罚。充分听取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精心准备庭前预案,形成了70个预判辩点,指控的67起违法犯罪事实和16个罪名均被法院依法采信。充分运用大数据,“打财断血”无死角,确保查封、扣押、冻结的涉黑财产无遗漏、无差错。
案例3
严格执法 揪出地方“保护伞”
基本案情:
董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8年以来,以董某、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汉源县、石棉县,以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前往澳门赌博等非法活动为经济依托,实施大量有组织违法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以在雅安、凉山、成都等地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上亿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安排多名组织成员练武以提高组织威慑力,实施走私武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施持枪抢劫、持械聚众斗殴等暴力性质明显的违法犯罪37起。为躲避法律惩处,该组织拉拢腐蚀公安民警获取非法庇护,使其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以罚代刑、未能及时打击,当前,共查处涉事公安民警6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2人。
9月17日,雅安中院一审判决,主犯董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9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4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共460余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共4800余万元。
办案经验:
省检察院从提前介入案件至庭审,均指派业务骨干同步参与。雅安市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3名检察官和3名检察官助理为成员的专案组,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注重引导侦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外围突破,收集其他客观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为精准“打财断血”奠定坚实基础。针对案件事实陆续移送的情况,采用边审边补、同步推进模式,先后3次并案、2次追加起诉,强化整体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详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同时,发现并移送涉嫌虚假诉讼、职务犯罪、其他涉黑恶犯罪等线索80余条,推动查处6名“保护伞”。
案例4
办案 治理 彻底铲除地方“毒瘤”
基本案情:
2006年,补某即纠集同乡李某陈、陈某实施抢劫。2012年以来,补某又在戒毒场所和监狱先后结识代某、杨某生等7人,通过为组织成员娱乐消费买单、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笼络人心,逐渐形成以补某为首的涉毒涉枪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贩养吸,由补某出资安排杨某生、陈某等人购买大量毒品,后将毒品分发给组织成员零包销售,所售毒资统一上交补某。补某等人在安岳县城称霸一方,逞强耍横,经常纠集众人携带砍刀、仿六四式手枪或携枪与贩毒、吸毒人员约架斗殴,有组织地实施运输、贩卖毒品等51次违法犯罪活动,涉及6项罪名,严重破坏、扰乱安岳县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7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首要分子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5000元。4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16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2名成员被判处9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办案经验: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出庭公诉,在全程视频网络直播的庭审中,充分展示了公诉人的良好形象。在该案指定异地管辖后,承办人立即审查案件材料,在疫情期间克服困难,多次现场督促、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通过证据展示、充分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依法对该集团首要分子、部分骨干成员均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摒弃就案办案思想,深刻反思禁毒现状,直面当前部分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向案发地党委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重视戒毒实效,真正减少戒而复吸情况发生。
案例5
一网打尽“碰瓷”恶势力团伙领刑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间,宋某纠集刘某强、赵某金等人,长期在绵阳、德阳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碰瓷”类敲诈勒索。同时以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报警相威胁,具有明显的软暴力特征。该团伙在“碰瓷”后,如果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则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心理威胁报警处理;如果想开车离开,则威胁撞击其车辆并以肇事逃逸为由报警。该团伙利用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多数被害人不得不支付其漫天要价的“赔偿金”。2018年以来,宋某等人先后作案26起,敲诈勒索金额达19万余元,作案地主要集中在绵阳市主城区及临近的德阳市罗江区一带,形成了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8月20日,随着德阳市罗江区法院一审宣判,盘踞德阳长达4年之久,以宋某为首的“碰瓷类”恶势力团伙宣告覆灭。宋某等9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经验:
办案过程中,德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事实多、被害人多、跨区域等特点,及时与公安机关会商,就侦查取证方向提出补充侦查意见60余条,为案件起诉审判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安排办案骨干阅卷指导,多次与罗江区公安、检察会商研判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该团伙作案手段、行为特点、作案区域。专案组深入分析案件反映出的公安交警在执法方式、查缉时间地点及接处警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交警部门优化执法勤务模式,开展机动车“碰瓷”案件查处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治理体系和能力。案件办结后,德阳市检察院总结办案经验,编发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