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8月28日,省人社厅召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对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我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政策解读。记者从会议获悉,《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6章49条,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针对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问题,《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同时,《条例》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县级,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此外,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增强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强化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