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寇敏芳
记者7月20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
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四川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四川要求各级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强化野外一线巡护监测,加强宣传警示,引导公众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同时,各级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海关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运输、寄递、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支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检查。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四川林草部门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交易、人工繁育、公众展示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还将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将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四川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执行。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川将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人工繁育主体固定设施投入等因素,分类施策,制订细化本地工作方案,市(州)人民政府做好评估,统筹平衡辖区内补偿水平,确保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川还将坚持综合施策,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现行农业农村、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生猪生产等项目和资金,引导、帮扶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将加大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或降低有关费率、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顺利转产转业。对退出转产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在尊重转产失业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优先安排从事生态护林(草)员等公益岗位工作。各地要对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到扶贫龙头企业等就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
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政策
1、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2、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3、补偿标准。按照《决定》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我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