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规范司法鉴定委托 强化监督服务
本报讯(记者 周靖)昨(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记者从会上获悉,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在规范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上位法的制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原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草案在原条例5章37条的基础上,增加为7章55条,将原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分拆为两章,将“司法鉴定程序”修改为“司法鉴定活动”,并增加“监督与服务”一章。具体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委托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二是规定办案机关根据鉴定事项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需要对“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包括但不限于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与委托;三是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此外,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监督与服务”一章,强化了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问题,一方面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理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了减少“鉴闹”,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依法通过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