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
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我国有效控制范围内针对涉外关系适度适用国内法加以处理,既是深化对外开放和国内法治改革的需要,也是履行大国责任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对此,李正国在关于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中提出几点建议。
首要是在立法管辖上确立以保护管辖权为基础的域外适用规则,扩大本国法域外适用的范围,强调域外行为对本国利益或国家安全的损害,为我国域外管辖提供法律适用规则。并在进出口管制、证券监管、网络安全、反恐等多个重要领域增加域外效力条款。
同时,在司法管辖上,发挥我国法院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积极作用。李正国表示,建议在已经确立域外效力条款的领域和以保护管辖为依据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适当加强对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积极发挥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主动性,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此外,为便于对违反中国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制,李正国建议执法管辖上加大行政手段在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的力度,行政机关可以积极灵活地运用行政执法手段,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冻结财产等行政手段规制违反中国法的境外行为。
构建统一完善的行政法治体系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至今,不断发展,但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实践总结,《行政复议法》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刘守民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
作为律师,刘守民在工作中发现,现行《行政复议法》存在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别,缺乏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规定,关于复议审查方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关于申请停止执行的主体和范围的规定过窄等问题。
因此,他在议案中提出,将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扩展至利害关系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统一;增加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增加规定行政复议的听证审理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停止执行情形的规定,建议增加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扩大停止执行的申请主体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衔接、保持一致。
减轻商业银行抵贷房产税费负担
在经济下行期间,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为稳定金融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商业银行在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特别是抵贷房产转让处置中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税费困扰。今年以来,面对疫情影响,中央要求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但据了解,该政策尚未将金融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纳入其中。
由此,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刘守民在关于减轻商业银行抵贷房产税费负担的建议中提出,将此科目纳入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中,同时,为便于操作,建议进行两档分类减免。如,当抵贷房产剩余价值不足商业银行确定债权金额的60%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免征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当抵贷房产剩余价值高于商业银行确定债权金额的60%,不足100%时,建议相关税费减半征收。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对抵贷房产处置模式进行统一规范。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