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今年省两会上
省政协委员围绕促进公正司法
积极建言献策
快跟随小编一起
来看看他们说了什么~
省政协委员李凊:
完善配套制度 解决弱势群体“立案难”
立案登记制实施5年,其解决“立案难”的设计意图完全得到实现了吗?在省政协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凊看来,尚不完全。5月8日,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期间,李凊告诉记者,她此前已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立案登记支持制度的议案,以期进一步解决弱势群体“立案难”问题。
“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之后,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有诉讼需求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还存在有案不能立的感受”。李凊认为,当前仍存在的“立案难”问题最突出的矛盾在于,弱势群体作为原告难以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导致法院无法立案。这一情况突出表现在外出务工人员与被雇佣方的纠纷中。
据此,李凊建议建议由人大或政协牵头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施行以来,各级法院立案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诉讼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案支持制度,尽最大力量避免因原告的技术原因难以立案情况,尤其是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诉讼立案的支持。
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法律援助亦是破局之道。李凊认为,完善法院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公民信息沟通机制,在原告能够提供找到被告有用的信息情况下,法院建立与公安部门相互联系可以畅通获取被告相关信息的途径,帮助弱势群体在法院顺利立案或对其立案提供帮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也可就民事案件与法院立案机构的合作,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在立案工作中的作用。
推动互联网司法 采用区块链存证
李凊同时还关注到司法互联网、智能化建设。她建议利用区块链技术,向技术要效率,搭建和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线上司法机构,以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完全依靠人力想要解决当下司法矛盾,不仅不能为有司法需求的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同时,司法机构自身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时间成本。” 李凊认为,新经济发展时期,互联网、智能化的司法发展已迫在眉睫。
在受理案件类型方面,目前设有互联网法院或仅设互联网审判庭的司法机构,受理案件类型仅限于发生在互联网上、或与互联网相关的网络纠纷。在受理案件区域上,虽我省各地也有部分法院利用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但后续步骤仍需到场办理,并未完全做到从线上起诉到线上判决的智能审理平台。
李凊认为我省在互联网司法建设上还有很多空白。“互联网法院应不仅仅局限于审理互联网相关纠纷案件,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科学合理制定线上司法流程。”李凊说。此外,还可利用近年来兴起的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可追溯的优势,搭建有公信力的平台,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司法凭证平台。
省政协委员周川:
建议公安机关专设刑事诉讼服务大厅
“作为一名律师,我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很难构建起畅通的对接渠道。”省政协委员周川介绍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应将相关委托手续提交办案机关。辩护人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但目前,公安机关没有专设办案服务大厅,造成辩护律师与其工作层面的对接不畅。
“此前,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挂牌,而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也成立了综合服务大厅……”周川告诉记者,根据检察机关设立的案管中心、法院设立诉讼服务大厅多年来形成的经验看,公安机关设立刑事诉讼服务大厅(或窗口)不仅能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防范风险,保障律师辩护权。
因此,周川在提案中建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办部门在办公区门口设立刑事诉讼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当事人、辩护人、律师的相关法律手续和书面材料,将接待内容和文件及时通知、联系办案人,通知当事人、家属、辩护人前来领取相关通知、决定、答复及意见反馈等法律文书。
省政协委员曾兴圣: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弥补过去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政协委员曾兴圣告诉记者,但相关制度在实际试行过程中还有问题尚待解决,比如鉴定评估的问题、磋商程序的问题、适用范围的问题、与其他诉讼的衔接问题、与其他部门的衔接问题等。
为此,曾兴圣建议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完善责任及诉讼规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完整法律依据。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联络、联动机制及相关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保障及监督制度,引入社会机构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能力。并要强化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或修复方案制定及执行等过程中,强化信息公开,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