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
本报全媒体记者赵文
企业内部因授权和管理不完备、不规范所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昨(21)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通报5起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4起予以报道,其中就包含了上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多维度编织保护知识产权的检察网络。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17件37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3件680人。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积极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大格局中,为建设全国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内陆知识产权高地和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盗用他人源程序牟利 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2012年,绵阳恒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恒某公司)成立,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何某、雷某、贾某分别负责公司软件研发、销售等重要业务。2014年9月,徐某提议并与何某、雷某、贾某共谋后,未经金某公司许可,徐某、雷某以5万余元好处费从金某公司技术人员伍某处获取一套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金某数字化医院管理平台(his)”源程序,由何某对该程序进行复制、修改制成“恒某医院管理平台”软件。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恒某公司将复制、修改后的软件向四川、贵州、青海等省16家医疗机构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2019年9月,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恒某公司、徐某等5人提起公诉。2019年11月,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恒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6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为有效解决取证难、犯罪金额认定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及时引入专业知识人员,有效引导侦查人员分类分标准在海量电子证据中锁定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解决证人不配合取证情况下技术难题,运用第三方鉴定及专家意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擅用注册商标标识售卖化肥 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17年底,陈某未经“红洋”过磷酸钙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制作印有“红洋”过磷酸钙注册商标标识的化肥口袋,委托他人进行批量生产,并用工业废料、酒糟子等进行灌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大量假冒“红洋”过磷酸钙化肥产品。之后,陈某将假冒的“红洋”过磷酸钙化肥在宜宾市南溪区、叙州区等地销售,共计销售121吨,销售金额5.3万余元。2019年12月,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南溪区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典型意义
为加强农资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南溪区检察院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通过建立健全农资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农资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建立畅通举报机制从源头上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不服再审结果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促和解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四川中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某公司)与成都某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达公司)就开发云平台软件建设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某公司陆续支付某达公司研发费用17.5万元,某达公司按照中某公司要求,陆续交付第一、二阶段技术开发pc版、app版的ui设计文档。因第二阶段部分技术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第三阶段研发内容多次修改,需追加研发成本,双方就技术开发迟延履行及违约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10月21日,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于2015年10月20日解除、某达公司退还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某达公司反诉。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某达公司均不服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结果监督。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某达公司共计支付和解金额12万余元;中某公司放弃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某达公司账户冻结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息诉罢访为“双关注点”,通过充分研判案情,寻找利益平衡点,一次性解决当事人实体争议问题和执行问题,服务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证据不足 存疑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四川某盛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某盛公司)、四川省洪雅县某达包装公司(简称某达公司)、成都某斗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斗公司)为四川省乐山某盐化公司某分公司(简称某某盐化)生产四川省久某盐业公司(简称久某盐业)的“久某”品牌食盐包装袋。某盛公司的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某达公司的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某斗公司销售金额为42万余元。经审查,甘某系某盛公司厂长,丁某系某达公司厂长,辜某、黄某、廖某系某斗公司管理人员。久某盐业曾授权某某盐化生产本公司的产品,某某盐化有权委托包装公司生产提供“久某”标识的包装袋。后久某盐业欲解除对某某盐化的授权,但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久某盐业是否解除对某某盐化的生产授权。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对甘某、辜某等5人作存疑不起诉。久某盐业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内部因授权和管理不完备、不规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在甘某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达到以案促改效果,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管理疏漏问题,从提高法律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向三家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促进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合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