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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煤矿矿长实行记分考核
【 】 【 2020-04-09 09:37:4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我省对煤矿矿长实行记分考核

  

一次性扣12分 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本报讯(记者 蒋京洲)昨(8)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加强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实行记分考核。

  根据《办法》,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在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一次性扣12分的矿长将被免去其矿长职务,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存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办法》规定,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5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一次性扣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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